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纪委县监委各派驻机构:
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各级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示范表率作用,经县委同意,现就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等个人疫情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疫情摸排、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及其共同居住的亲属疫情有关信息。
二、本人及共同居住的亲属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如实向所在单位及时报告:
(一)2020年1月8日以来,有往返湖北(武汉)及其他8个重点地区(浙江省温州市、杭州市、台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河南省信阳市、南阳市;江西省南昌市)的,应如实准确报告本人及亲属往返湖北(武汉)及其他8个重点地区的有关情况,包括具体的停经地点、时间、车次等内容;
(二)存在与从湖北(武汉)及其他8个重点地区返桂入桂人员接触史的,包括从湖北(武汉)及其他重点地区来桂阳、桂阳人在武汉或赴武汉等重点地区后返回桂阳、其他地区去过武汉等重点地区后又滞留在桂阳的人员等,应如实准确报告接触时间、地点、原因、双方关系、处置措施、身体状况等;
(三)没有与有关地区人员接触史,但有发热、咳嗽、乏力其中两种以上症状的。
三、各级各单位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疫情有关信息要及时逐级报告,坚决防止漏报、瞒报、迟报。
四、对不按要求报告上述疫情有关信息的,一律作违纪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
中共桂阳县纪委
2020年2月5日
责编:刘艳萍
来源:新桂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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